5)第六章 成事在天 第二十八节_大汉帝国风云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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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旨,大力修改名目繁多而严密苛酷的刑拜,极力推行

  “春秋决狱”。《春秋》是孔子晚年修订的一部编年史,是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产物,是为稳定固有的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道,挽救礼崩乐坏,维护尊尊、亲亲,男女有别的礼制而作的。

  本朝孝武皇帝

  “独尊儒术”,儒学士子开始步入朝堂,并逐渐以儒家思想修正本朝的立法思想,全面引

  “礼”入

  “律”,儒家学说便通过各种途经渗透了律法。当

  “经义”与

  “律法”产生冲突时,当审判疑难案件时,官吏们便以儒家思想和儒家经典为指导,特别是用《春秋》作为分析案情、认定犯罪的根据,解释和适用法律。

  “经义”和

  “律法”由此开始走向融合。这就是所谓的

  “春秋决狱”,又称

  “引经断狱”。春秋决狱最基本的原则是

  “原心定罪”。《春秋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,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,强调

  “礼禁于未然之前”,也就是说,你的行为只要符合春秋中的

  “微言大义”,即所谓的

  “志善”,即使是违法,也可以从轻处罚。相反,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了儒家倡导的

  “忠”、

  “孝”精神,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,也要认定为犯罪,并予以严惩。

  春秋决狱还有一个重要原则,便是

  “亲亲”,

  “尊尊”。

  “亲亲得相首匿”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,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,反之要定罪,这是本朝用儒家学说补充律法的一个重要依据。

  但本朝律法又规定,对于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,直接侵犯皇权,或严重破坏社稷安全的,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、作证。

  所谓

  “君亲无将,将而诛焉”便是指臣对君,子对父不能冒犯、忤逆、甚至作乱,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想法而没有真正付诸行动,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,即使是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,也要依法处置。

  大臣们此时推出修改刑律的奏议,其目的非常简单,利用春秋决狱的优势,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。

  此次晋阳谋反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后,最后认定其主要诛杀对象是大将军。

  如此一来,所牵涉此事案犯的范围将大大缩小,适用刑罚也将大大减轻。

  晋阳谋反案的起因是天子要嫁长公主,意图夺回权柄,确实没有谋反一事。

  这一点包括北疆众多文武大臣心里都有数,这纯粹就是一个冤案,然而,长公主铁了心要铲除所有可能危害到大将军安全,危害到河北稳定的所有不利因素。

  所以这场冤案被扩大化了。大臣们认为,现在长公主的目的已经达到。

  河北很多重臣和几乎所有长安旧臣都被赶出了朝堂,所有可能危害到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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